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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佳与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佳,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副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佳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佳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