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毓高、张南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卢毓高,张南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109号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威,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毓高,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南英,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新公司)与被告卢毓高、张南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皖新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两被告共同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76547.82元;三、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共计人民币276.45元);四、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80元;五、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前融资租赁车辆(车辆00)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有权自行处置车辆,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二被告承担;处置价款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如有剩余,原告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二被告;六、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且二被告共同支付了留购价款1元,融资车辆的所有权归二被告所有;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卢毓高签订编号为111500693《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被告张南英为共同承租人,合同约定:被告卢毓高、张南英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车传祺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型),车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79,8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2639.58元,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于每月向原告交付租赁费用;租赁期内,如被告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被告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应当按应付租金0.8‰/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了车辆并于2015年1月18日交付,2015年1月22日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自2015年9月21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1月5日,被告尚欠租金为76547.82元(2639.58元29个月)。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一、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毓高、张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6547.82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贵G传祺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型号:CAC7160F2M4A,发动机号:C344800,车架号:LMGFE1357F1052201)归被告卢毓高、张南英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卢毓高、张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