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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常莉燕与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莉燕,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45号原告:常莉燕,女,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朱小青,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健,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四季风情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莉燕与被告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常莉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莉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072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