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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68-1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