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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陆玉宏与刘永美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宏,刘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陆玉宏,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永美,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陆玉宏与刘永美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