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陆玉宏与刘永美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宏,刘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陆玉宏,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永美,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陆玉宏与刘永美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