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822号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卓怀宇。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