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822号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卓怀宇。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