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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胡广英与韩远友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英,韩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胡广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日。被执行人韩远友,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胡广英与被执行人韩远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广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远友向胡广英支付婚生子女韩杰抚养费10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24执字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胡广英可就剩余债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木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