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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刚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刚,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23-1号申请执行人:贾刚,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刚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履行、本院扣划,本案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泰明都”2302、2303、2306、2307四套住宅的查封;二、解除对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和县支行设立的34001711308053008946、34001711308053009161、34001711308053006133账户的���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