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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8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如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界首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韩进军,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界首市中医院(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市监罚字[2015]40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使用失效期20140607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一套,2011年6月2日焦作康业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纱布口罩12包,均为过期医疗器械,货物价值385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界)市监罚字(2015)40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导尿包”1包,“医用纱布口罩”12包;二、处20000元罚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5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市监罚字(2015)40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向其发出催告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界)市监罚字(2015)4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界)市监罚字(2015)4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守富审判员  任鸿雁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