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静文与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9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文,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刘静文,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英杰。申请执行人刘静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8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静文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工资合计812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申请执行人刘静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28元、执行费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百乔子午线钟表销售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