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宇申请执行折宝林、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折宝林,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高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折宝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婷婷,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宇与被执行人折宝林、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折宝林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现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折宝林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