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宏丽、朱光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朱光保,付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朱光保,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申请执行人:付许艳,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光保、付许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光保、付许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光保、付许艳银行存款9806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