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俊青与李显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青,李显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54号原告金俊青,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李显树,男,50岁。委托代理人薛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俊青与被告李显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俊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青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俊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