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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桂芳申请执行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芳,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芳。被执行人冯丽。申请执行人赵桂芳与被执行人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丽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2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贵 云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