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亚星与雷华波,张庆,沈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星,雷华波,张庆,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星,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中华路189号1-2-501室,身份证号码652324198501150012。被执行人:雷华波,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230号,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1229231X。被执行人:张庆,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西尼尔镇环形路6栋18号,身份证号码652823197509290323。被执行人:沈涛,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哈图布呼村195号,身份证号码6542221974120536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亚证内字64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庆名下92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