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兵生与邢台洁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生,邢台洁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皇寺镇。被执行人邢台洁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格本院在执行王兵生与邢台洁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欠款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青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