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雷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216号起诉人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洲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雷明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而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共计647187.06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第55条约定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起诉人所诉事项为起诉人与被告之间基于追偿权所产生的纠纷,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管辖约定不能约束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追偿权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基于委托担保关系产生追偿权,但起诉人与被告并未就委托担保关系发生的纠纷作出约定,故应当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而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沅陵县”,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文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郭 荣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