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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冯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冯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4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远胜,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分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冯开华,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冯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