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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许根波与任亚璐、岳趁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根波,任亚璐,岳趁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187号申请人许根波,农民。被申请人任亚璐。被申请人岳趁新。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任亚璐、岳趁新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