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奉金 与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人民政府、周大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奉金,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人民政府,周大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桥西二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102号原告:孙奉金,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阳,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大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被告:孙桥西二村民组,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奉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奉金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人民政府、周大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桥西二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奉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奉金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