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005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永琴,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