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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与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玖亿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玖亿商贸有限公司,杜家涛,刘存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62号。负责人:杜方,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长青,职员。被告: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建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杜家涛,经理。被告:枣庄市玖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振兴南路74号。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被告:杜家涛,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4031976********。被告:刘存梅,1982年1月20日。身份证号:。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下简称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诉被告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德丰商贸公司)、枣庄市玖亿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委托代理人丁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丰商贸公司、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诉称:2015年6月11日,被告德丰商贸公司向原告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借款300万元,由被告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利息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德丰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德丰商贸公司、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乙方)与被告德丰商贸公司(甲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年利率10.2%,按月付息。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宣布该借款全部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甲方未按约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计收逾期利息等内容。为保证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又分别与被告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德丰商贸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枣庄银行光明路支行与被告德丰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德丰商贸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贷款发放后,被告德丰商贸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偿还原告利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德丰商贸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玖亿商贸公司、杜家涛、刘存梅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对该借款的偿还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枣庄市玖亿商贸有限公司、杜家涛、刘存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孙中正人民陪审员  马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