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济宁旭隆经贸有限公司,李娟,陈宪峰,王卫,谭琪,杨金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80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琪,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旭隆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宪峰,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娟。被申请人:陈宪峰。被申请人:王卫。被申请人:谭琪。被申请人:杨金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济宁旭隆经贸有限公司、李娟、陈宪峰、王卫、谭琪、杨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济宁旭隆经贸有限公司、李娟、陈宪峰、王卫、谭琪、杨金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陆商贸有限公司、济宁爱馨家具有限公司、济宁旭隆经贸有限公司、李娟、陈宪峰、王卫、谭琪、杨金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