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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苑立新、张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苑立新,张立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8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雪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立新。被告张立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苑立新、被告张立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合计26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苑立新、被告张立银的银行存款合计26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