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洋、张亚锋等与张永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张永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426号原告张洋,男,出生于1990年2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锋,男,出生于1991年10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亚超,男,出生于1990年2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书亮,男,出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鸿飞,男,出生于1993年11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朋飞,男,出生于1993年3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兵,男,出生于1991年2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俊洋,男,出生于1994年6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帅冰,男,出生于1994年1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有富、魏明丽(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辉,男,出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诉被告张永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张洋、张亚锋、魏亚超、纪书亮、丁鸿飞、李朋飞、李晓兵、于俊洋、吴帅冰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