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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与周震远、周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周震远,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平。被执行人周震远。被执行人周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96号519号、52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成交。买受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以18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96号519号、521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庆春路296号519号、521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庆春路296号519号、52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