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梁宏平、卢道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华,梁宏平,卢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华,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梁宏平,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卢道义,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天华与被执行人梁宏平、卢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梁宏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天华借款104050元,被执行人卢道义对其中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宏平有退休收入,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采取冻结措施,另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卢道义的工资收入采取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宏平、卢道义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