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徽华珀糖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华珀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7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华珀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40823000037741(1-1)。法定代表人:胡孟华,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安徽华珀糖业有限���司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枞市监罚字(2015)3408231201505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43日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枞市监罚字(2015)3408231201505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桃审判员 邓 翔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三日书记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