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舒安与旴眙县弘基轴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安,旴眙县弘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225号原告:舒安。被告:旴眙县弘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旴眙县马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系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安诉被告旴眙县弘基轴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