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恢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红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红伟,路荣琦,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姜桂花,丁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8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徐红伟,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路荣琦,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姜桂花,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丁学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红伟、路荣琦、山东圣德龙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姜桂花、丁学保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864128.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及利息共计706326.66元,案件受理费11945.00元,执行费1093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924.34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864128.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