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韦寿亮与广西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寿亮,广西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韦寿亮,男,瑶族。被执行人广西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潘国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寿亮与被执行人广西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2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760.57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7810.57元(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7760.57元、案件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