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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身份证号码×××6921,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会昌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培钊、郭帼,、实习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2月16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潘培钊、郭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钟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钟厝洋村其经营的一无名小卖部二楼,利用麻将牌以“自摸”等方式设赌供人参与赌博,并设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元、20元为起点,钟某每次“抽水”获利人民币4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23日16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在现场抓获钟某及参赌人员刘某乙、曹某、刘某丙、郑某乙(4人均作行政处罚),并扣押到赌具麻将1台、麻将牌2副及赌资72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辩解称,其赌场每月约只有十多天有人来赌博,每次收取茶水费40元应向参赌人员提供价值18元的矿泉水4瓶,每次实际获利只有22元。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钟某向参赌人员提供的茶水价值人民币18元应从其获利数额中扣除;被告人钟某的赌场不是每天均有人参与,且规模较小,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钟某开始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钟厝洋村其经营的一无名小卖部二楼,提供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吃牌胡每盘赢另外三家各10元,自摸胡每盘赢另外三家各20元,钟某每盘向参赌人员赢家收取10元,累计40元停止取收,并免费提供茶水。2015年11月23日16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在现场抓获钟某及参赌人员刘某乙、曹某、刘某丙、郑某乙(4人均作行政处罚),并扣押到赌具麻将1台、麻将牌2副及赌资72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刘证实2015年11月23日13时多,他和郑某乙、刘章华、曹某到榕城区榕东钟厝洋灰埕旁钟某的小卖部二楼打麻将赌博,吃牌胡每盘赢三家各10元,自摸胡赢三家各20元,前4盘赢家每盘支付10元茶水费给钟某。16时多,他们被民警现场查获。他此前在2015年5月到钟某的小卖部二楼赌博过二次。证人曹某的证言。曹证实2015年11月23日13时多,他和郑某乙、刘章华、刘永良到榕城区榕东钟厝洋灰埕旁钟某的小卖部二楼打麻将赌博,吃牌胡每盘赢三家各10元,自摸胡赢三家各20元,前4盘赢家每盘支付10元茶水费给钟某。他们赌了约3个小时后被民警现场查获。他在被抓获十天前,曾到钟某的小卖部二楼赌博。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刘证实2015年11月23日13时多,他和郑某乙、曹某、刘永良到榕城区榕东钟厝洋灰埕旁钟某的小卖部二楼打麻将赌博,吃牌胡每盘赢三家各10元,自摸胡赢三家各20元,前4盘赢家每盘支付10元茶水费给钟某。他们赌了约3个小时后被民警现场查获。证人郑某乙的证言。郑证实2015年11月23日13时多,他和郑某乙、刘章华、刘永良到榕城区榕东钟厝洋灰埕旁钟某的小卖部二楼打麻将赌博,每盘赌注10元或20元,钟某给他们每人发1瓶矿泉水,收他们40元茶水费。他们赌了约3个小时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办事处钟厝洋村大埕钟某小卖部二楼,现场向钟某提取并扣押到赌资人民币680元、自动麻将机1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刘某乙、曹某、刘某丙、郑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证实2015年11月23日2下午,该所侦办刘某乙、曹某等人赌博案中,钟某交代其利用自动麻将桌供刘某乙、刘某丙、曹某、郑某乙参赌,从中抽头盈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的供述。钟供述2015年6月下旬,她开始在揭阳市榕城区榕东钟厝洋村大埕旁其经营的小卖部二楼,提供自动麻将机给老乡刘某乙、刘某丙、曹某、郑某乙等人赌博,每次向参赌人员抽取40元茶水费,有时有人来参赌有时没有,直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被民警查获,共获利约4000元。被告人钟某的身份证实材料。关于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获利数额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获利约4000元的数额不具体,且只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提供的茶水相应价值应抵除其获利数额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钟某的赌场规模较小,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钟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少彬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5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