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民初031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典礼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张某甲,女儿出生后,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于2013年10月份外出分居,经多次调解,被告拒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婚生女儿某由被告抚养且被告有能力抚养女儿。被告与原告是2015年3月份分居的。如果法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户口迁至被告处、由被告重新起名,被告则同意离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典礼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张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债务。2015年3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居时间尚短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