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南方星座3号楼1单元25层5号。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政府综合楼B-110室。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