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松林与被执行人郭殿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松林,郭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包松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郭殿才,男,汉族,农民,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包松林与被执行人郭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松林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松林以被执行人郭殿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