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五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五月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098号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新。委托代理人彭丁彪。被告湖北宜昌五月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宜昌五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奥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