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永进与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永进,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百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财保62号申请人周永进。被申请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庆,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永进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拟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周永进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房产和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永进与被申请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周永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永进名下的房产;三、查封申请人周永进名下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