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付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长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华,理事长。被执行人付美珠,女,1967年4月5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紫法民二初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5年5月19日止利息共1089.68元,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按年利率9.225%计,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9.225%上浮40%计),并负担诉讼费用1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付美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付美珠的工资收入在另案冻结中,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美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1执17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鸿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翘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