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劣孩与黄庆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劣孩,黄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劣孩,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庆伟,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庆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772.17元、案件受理费1785元、执行费688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黄庆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庆伟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黄庆伟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庆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劣孩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庆伟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1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