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丽文与赖成威、李文婷物权保护纠纷2015执111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文,赖成威,李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马丽文,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危晓明,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成威,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文婷,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马丽文与被执行人赖成威、李文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支付2014年4月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1152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