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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燕良柱与周国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良柱,周国政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良柱,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磊,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政,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燕良柱因与上诉人周国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燕良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施杰,上诉人周国政的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