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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春福与宋香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福,宋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2号原告周春福,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原告的女儿。被告宋香利,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清民保字第26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香利的妻子解秋霞所有的冀E532**别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