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春福与宋香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福,宋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2号原告周春福,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原告的女儿。被告宋香利,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清民保字第26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香利的妻子解秋霞所有的冀E532**别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