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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与叶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叶友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23号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14356(1-1)。负责人:乐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友胜,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与被告叶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中心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海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