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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珍诉被告张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珍,张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52号原告李彦珍,女,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被告张欢,男,生于1993年2月22日,汉族。原告李彦珍诉被告张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彦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李彦珍负担。审 判 长  李 祎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