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本院2016年2月26日受理何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记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