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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贾江、吴庆龙、王瑞光、宝力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贾江,吴庆龙,王瑞光,宝力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647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军,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颖,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贾江,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吴庆龙,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王瑞光,男,1977年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宝力高,男,1965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贾江、吴庆龙、王瑞光、宝力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贾江、吴庆龙、王瑞光、宝力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国柱审 判 员  姜秉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