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汪波与吴学军、任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吴学军,任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汪波。委托代理人佟立华。被告吴学军。被告任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与被告吴学军、任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