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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汪波与吴学军、任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吴学军,任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汪波。委托代理人佟立华。被告吴学军。被告任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与被告吴学军、任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