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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丁业华与孟凡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业华,孟凡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14号原告:丁业华,男,汉族。被告:孟凡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业华与被告孟凡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业华以被告孟凡举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业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丁业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