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丁业华与孟凡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业华,孟凡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14号原告:丁业华,男,汉族。被告:孟凡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业华与被告孟凡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业华以被告孟凡举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业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丁业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