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徐明鲜与胡云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鲜,胡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鲜,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云先,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云先在银行的存款223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胡云先相当于223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胡云先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