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武城广、张举敬等与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广,张举敬,范满礼,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62号原告武城广,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张举敬,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范满礼,男,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超,任主任。原告武城广、张举敬、范满礼与被告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城广、张举敬、范满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广、张举敬、范满礼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武城广、张举敬、范满礼减半负担。审判长  任传龙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